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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小车误上“断头桥”坠落三死一伤,事发路段无警示标志

在多次联系不上丈夫时,赵倩就怀疑发生了交通事故,凌晨12点多她开始沿着丈夫回家的路寻找,“我觉得应该是在路上出了意外,但没想到会从高架上掉下去。”赵倩说,次日凌晨1点多,她接到郭宇朋友的电话,看到电话号码时,她心里已经有了不祥的预感。

王晗在几乎同样的时间接到了朋友的电话通知,她的丈夫崔凯是事发时汽车的驾驶员。

“他说崔凯开的车从桥上掉下去了,人在医院抢救。”王晗说,等她赶到医院时崔凯和另外一名乘客都未能抢救过来,而郭宇当场死亡,被送去了殡仪馆。

当晚在家人的陪同下,王晗前往事发现场。坠落车辆已经被吊走,但现场仍散落着大片碎砖和血迹。王晗和家人走到事发路段入口处,看到该入口位于地道之中,灯光明亮,原本用于封路的5个隔离墩,1个倒地,1个被移到了右侧隔离墩后方,中间留出了可容一车通行的缺口,越过缺口后是一条长达600米的上升弯道,弯道尽头就是高达17米的“断崖”。

“公安部门测量过这个缺口,有4.5米宽,过两辆小车都可以。”王晗说,这条路崔凯从未走过,当晚在不熟悉路况的情况下驶入“断头路”,等发现时为时已晚。现场高架桥上留下一道刹车印,但崔凯所驾驶的汽车仍在撞破封堵墙后,坠入高架桥下的路基。

《路外事故认定书》指出,该入口处的缺口形成于2020年2月14日,当晚一名轿车司机徐某在途径此处时,由于观察疏忽,撞上地道入口处混凝土隔离墩,造成隔离墩移位。

但为什么入口处以及600米的路段上没有禁行标志?从缺口被撞开到事发相隔20天,为什么一直没修补好缺口?这些疑惑困扰着四个家庭。

对于家属的疑惑,澎湃新闻记者25日联系了徐州市交警大队负责此次事故调查的负责人郭毅,他表示结果都在《事故认定书》中,具体细节不能透露。26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事发路段养护单位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一接线员称不知道此次事故,未提供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

“郭宇和崔凯都是独生子,两家家里的孩子都还很小,这个事故对我们四个家庭来说,真的是天塌了。”王晗说,事故唯一幸存者谢宝传至今仍躺在医院中,右脑和右手受创严重,“他已经不记得事发前后的事情,但醒来第一件事就是问另外三个人怎么样,我们都不敢告诉他真相,现在还瞒着他。”

事发路段入口处存在4.5米缺口,1个隔离墩倒地,一个隔离墩移位。

交警认定三方同等责任,家属不满

在等待20天后,3月24日上午,赵倩和另外两名受害者家属收到了由徐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路外事故认定书》。

《路外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驾驶员崔凯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车辆驶入预留桥梁约600米后,冲破未开通预留桥梁尽头封堵墙发生事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2月14日撞击隔离墩的司机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该地道入口交通设备损毁后,没有报警等候处理,私自将肇事车拖离事故现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发地段的养护单位,在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情况下没有设置警告标示并及时修补,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上述三方对本次事故均负有同等责任。

但对于这份《事故认定书》,四位当事人的家属表示质疑。“首先《事故认定书》中有很多重要细节都没写。”赵倩说,对比徐州市公安局3月6日出具的情况报告,有两个重要细节未出现在《路外事故认定书》中:一、入口设置的5个水泥隔离墩,其中1块倾倒、1块移位,形成了约4.5米的缺口;二、道路尽头的封堵墙不足1米高,为24厘米宽水泥空心砖墙。她认为,这些情况事关责任划分。

“当晚崔凯经检测没有酒驾和毒驾,行驶车速经认定约34公里/小时,在隔离墩被移位、没有禁行标志、夜晚看不清封堵墙的情况下出了事故,为什么会认定他承担同等责任?”王晗说。

她称,崔凯为人十分谨慎,有十多年驾龄,开车一向以小心翼翼,“我们所有家人和朋友都知道,他开车很稳当,当天晚上他没有喝酒,所以负责送大家回家。”

“3月7日这个路段才安装了一个类似路牌的蓝色标志,如果事发当晚有这个标志,是不是就不会发生悲剧了?”赵倩说,事发当晚家人曾前往现场,不仅入口处均未看到警示标志,600米路段上,也没有任何禁行标志。

《路外事故认定书》认定养护部门、撞坏隔离墩司机、驾驶员崔凯均负同等责任。

交警:家属不满可申请复核

对于责任认定,死伤者家属认为,除了公路养护单位,徐州市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未巡查并修补隔离墩,也负有责任。

3月25日,徐州市交警大队调查该事故的郭毅就此事回应澎湃新闻称,目前关于该事件的调查已经结束,一切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都放在《路外事故认定书》中,并交给了家属和责任方,下一步就是进行赔偿调解。

“如果家属对《路外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这是他们的权利。”郭毅说。但对于事故的细节和具体调查情况,他表示不便透露。

针对上述家属的质疑,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盛锋认为,责任认定需要结合现场证据以及材料。但从目前事故的处理流程来看,存在不合理之处。

他分析指出,在该起事故中,事发路段属于未开通路段,尚未交付使用,“从这一方面来看,事发路段应是在公路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之下。”

按照《公路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因此本案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对未交付路段负有安全施工与管理的职责,并且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与及时修复。”盛锋说。

此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施工区域与公共道路连接部分交通标志损毁,也负有通知报告义务与紧急处置的义务。

“从上面分析来看,这件事属于涉案单位多、成因复杂的事故,不能按照普通交通事故来认定处理。”盛锋认为,虽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可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但本案应当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调查认定更有说服力。

盛锋说,一方面,事发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是公共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之一,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尚需要调查认定。另一方面,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案发生的路段属于非交付使用的预留桥梁,属于道路建设与养护施工单位的管理路段,也属于公路建设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盛锋表示,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来进行调查,程序将会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认定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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