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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警通报四起摩托车、电动车、货车交通事故

  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全力做好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给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出行的交通环境,全市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加大了针对大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四类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整治,并定期将四类车辆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向社会公布,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注交通安全的氛围,实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全力以赴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3月26日,青岛交警公布了4起涉及四类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都是涉及大型货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因违法驾驶造成的事故案例。

  案例一:“美团”骑手逆行撞人负全责

  2020年3月18日11时30分,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青岛市市北区徐州路与行人潘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查,李某为“美团”外卖送餐员,因中午着急给客户送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徐州路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徐州路万达东门门前路段与正在过马路的潘某相撞,导致潘某受伤。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停在路边被倒车的重型货车撞了

  2020年3月23日12时25分,杜某驾驶重型栏板货车在青岛市市北区汤山路37号处与周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杜某因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汤山路东向西行驶至汤山路37号鹏派国际健身学院门前处,与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导致小型轿车右后部受损。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骑行电动车撞上停在路边的重型货车负主责

  2020年3月24日20时50分,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204国道由西向东行至204国道李家河中胜石油加油站处,与停在路边的鲁UN5607号重型栏板货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

  经查,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重型货车驾驶员王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因此,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四:大型车辆倒车发生事故负主责

  2020年3月19日7时50分,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638FF大型汽车,沿莱西市绕马路与西张家寨子村路口处倒车过程中,遇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7EV95小型汽车沿绕马路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